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0年12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7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谭××打电话向被告人吕某购买毒品,后吕某在陆川县X镇X路金融社宿舍路口旁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谭××。交易后,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谭××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03克,从吕某身上缴获毒资50元和三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2克。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缴获的0.23克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2008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谢祖宁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