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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1岁,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29岁,汉族,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陵隆兴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安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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