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法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申请复议人因孙合作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杞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自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