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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何开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6年自由恋爱,1997年2月24日在广东省普宁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农历5月14日生育女儿刘某娇。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娇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对小孩抚养费的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开宏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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