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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与被告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马选刚,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X层,组织机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吴某,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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