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吴汝梁、张某,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xx医院。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杜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院脊柱科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司xx,该院医教科科长。
赵xx因与河南省洛阳xx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汝梁、张某和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司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