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由孙建峰担任审判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元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2010年3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分居8个多月,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1、判令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某。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阴历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阴历2008年11月30日举办婚礼,阳历2010年3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阴历2月双方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判决双方离婚应以感情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两个月,便外出打工,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阴历2月份原、被告双方因争吵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与原告联系过,可见原、被告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岳彩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