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
负责人蒋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该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第三人商丘市民权林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场长。
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负担。
审判长卢群英
代理审判员时见业
审判员朱利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