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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某村民组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

负责人蒋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该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第三人商丘市民权林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场长。

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蒋某村X组负担。

审判长卢群英

代理审判员时见业

审判员朱利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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