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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付某某、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47年3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生于1958年7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某某,男,生于1950年12月1日,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付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首云章,系南郑县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付某某、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首云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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