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芦某甲胞弟。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孟捷
人民陪审员刘彬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