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阎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系该局干部。

第三人冯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X村。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冯某之女。

上诉人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上诉人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被上诉人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阎某、第三人冯某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10年8月8日,原告雇佣第三人冯某为洗菜工,约定月工资800元,全勤奖50元。2010年10月31日,冯某在上班期间,去卫生间经过吧台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右股股颈骨折。2010年12月31日,冯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冯某为工伤。原告不服,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延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延政复决字(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所作的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决定。

以上事实有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延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刘世梅,贺翠兰的证言,第三人冯某工伤认定申请表、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书、延政复决字(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在卷可查,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原告受伤情形完全符合上述工伤认定之规定。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冯某属于工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2月10日作出的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讼费50元,由原告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宣告后,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第三人冯某在工作时没有受伤;二、冯某是下班回家途经东关大桥中受伤骨折的;三、第三人冯某在行政复议期间承认是回家后打出租车去医院的。这一事实充分证明冯某是回家路上骨折的。四、上诉人与第三人冯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冯某超过50周岁,属退休人员。五、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采信了伪证;故请求:1、撤销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改判撤销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X号工伤认定书。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我局认定冯某在2010年10月31日遭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予以支持。

第三人冯某答辩称:上诉人所说的事实与理由全部是错误的,第三人受伤后以为当时摔倒是摔麻木了,之后就在椅子上坐到下班,刘世梅、贺翠兰把第三人扶到医院。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冯某在上诉人餐厅工作期间滑到受伤,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右股股颈骨折。之后经延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冯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对该仲裁没有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被上诉人依仲裁委确定的劳动关系和当事人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在场证人证言,认定冯某受伤属工伤,其认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延安星火园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某卫

审判员冯某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