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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温建侠,徐州市X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经其诉前调解于2011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x元,于2011年12月12日前付清。

二、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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