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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青,徐州市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蔡某工资x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陈琪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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