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曾永,徐州市X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8月9日前给付原告唐某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806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杨守东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