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