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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诉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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