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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聋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X村X社XX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4月15日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重庆市X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潘X,重庆市X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玉华、书记员张某乙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翻译人员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袁X滨在重庆市X区X公交车上,拉开被害人张某乙挎包拉链,将被害人张X挎包内3840元的钱夹盗走,随即在重庆市X区X路一号站下车。被害人张X也在该站下车,发现自己的钱夹被盗便叫住被告人袁X,被告人袁X认为自己被发现,便将所盗钱夹丢在路边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袁X在重庆市X区X路一号站附近被群众和交巡警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钱夹发还给被害人张X。

另查明,被告人袁X系又聋又哑的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某、发还物品清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脑干诱发电位(ABR)检查报告单及门诊病历、户口信息,被告人袁X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何某、雷XX的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X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奇

审判员李庆勇

人民陪审员刘永江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马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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