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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陈某、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汉族,个体户。

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女,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于2011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郑琰丰

审判员黄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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