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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粮农。

被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邓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文书规定的义务,已交付2011年1-7月份的应给付大米210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邓某甲本次申请执行的本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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