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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莫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卢氏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莫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王某某之女。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莫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广平,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已由上诉人王某某予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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