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向东及原审被告宝鸡市房屋经营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企图时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东(身份证登记:程景海)曾用名程某战,男,生于1958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本市X路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李智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宝鸡市房屋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告公司清欠办职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向东及原审被告宝鸡市房屋经营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案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8日宝鸡市房屋经营公司将其开发的陇县X路X号住宅楼工程发包给原扶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此扶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了扶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任命刘某芳为经理,冯仅源为副经理。2003年10月20日该第五项目部与张向东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防水分项工程分包给张向东,双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95%,留5%保修金5年时付清。2004年8月18日第五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张向东进行了工程量决算,同年8月27日第五项目部向张向东出具了完成工程量决算单,经决算工程款共计x.12元,扣5%保修金3570.36元。之后,第五项目部未及时支付被上诉人张向东工程款。另查,扶风县第一建筑工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4日更名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在2006年1月仍在使用“扶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张向东工程款x元(包括保修金),双方权利义务完结再无纠纷。

二、被上诉人张向东收到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x元时本调解书生效。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被上诉人张向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崔宝林

审判员付金国

审判员李宝萍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乖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