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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徐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x.35元、营养费4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3150元、误工费4903.65元、伤残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x元,扣除已付x元,余款x元,当庭付清。

二、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家合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任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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