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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孝龙,徐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苏,徐州市X区张某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乙(田某芹代签)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自愿解除。

二、被告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张某乙土地4.27亩(补地3.07亩,大洼地1.2亩)。被告王某在补地地头的树木归被告王某所有,并于2011年10月10日前清理完毕。(被告王某收割完毕后,由原告张某乙进行耕种,如被告王某阻拦,视为被告王某未交付)。如被告王某不按期履行,另支付原告张某乙违约金2000元。

三、原告张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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