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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随某某与被上诉人常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黎明,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黎明,被上诉人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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