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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陈某、林某、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分配异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谢立乐、马某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居民。

被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董事长。

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X街。

负责人王某,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林某、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分配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诉称,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系由福建仙游龙宫娱乐城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的,仙游县人民法院(2003)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被告莆田市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132万元及利息是客观的。因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5月8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2004)仙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所拥有座落仙游县X街的聚宝花园商住楼第十某层、第十某层、第二十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某条规定,原告对座落仙游县X街的聚宝花园商住楼第十某层、第十某层、第二十某的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另外,(2003)仙经初字第187与确认的原告的债权属于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告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仙游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却没有体现,故原告对该方案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对座落仙游县X街的聚宝花园商住楼第十某层、第十某层、第二十某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某、林某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虽然提出反对,但其反对意见是不能成立的,故请求驳回被告陈某、林某、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反对意见,确认原告对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23日签订终止龙宫娱乐城的工程建设协议书并结算,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5万元,该债权债务是属于建筑工程款,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根据法对施行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原理,故原告的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某条规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退一步,即使能适用合同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原告现提出优先受偿权亦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不受法律保护。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某条规定,制作拍卖款分配方案,于法有据,故原告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缺乏法律依据,被告陈某提出反对意见是正确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23日,原告以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一部龙宫工程部的名义与福建仙游龙宫娱乐城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终止协议书,约定福建仙游龙宫娱乐城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5万元,2002年2月14日,福建仙游龙宫娱乐城有限公司重新确认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2万元。嗣后,福建仙游龙宫娱乐城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2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2万元及利息。生效后,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原告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依职权作出(2004)仙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仙游县X街的聚宝花园商住楼第十某、十某、十某、二十某的房屋。201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关于被执行人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优先受偿。2010年12月6日被告林某提出反对意见,2011年1月23日被告陈某提出反对意见书,均不同意原告优先受偿。原告于2011年4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债权属于工程款,但该债权形成的时间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前,故原告请求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某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中的期限六个月为除斥期限,现原告提出优先受偿亦已超过法定期限。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故在同一标的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就同一标的物虽设定多数内容不冲突的限制物权,但应依其发生先后定其位序。相反,债权既仅具有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就是债权平等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依比例参加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某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上述规定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只具有优先处分权。另外,多个债权人在同一法院均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亦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请求对被告莆田市九鲤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仙游县X街的聚宝花园商住楼第十某、十某、十某、二十某的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某添

审判员陈某忠

审判员黄学源

二0一一年九月十某日

书记员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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