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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尹某、李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李某之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X。

负责人姜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王府大酒店X楼,机构代码(略)-0。

负责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尹某、李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的(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尹某、李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李某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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