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筠,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邙山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邙山三建于2010年9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27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计算至起诉之日)。2、利达公司返还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利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贺筠,邙山三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某华
审判员焦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