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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筠,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邙山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邙山三建于2010年9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27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计算至起诉之日)。2、利达公司返还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利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贺筠,邙山三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某华

审判员焦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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