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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1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朱世杰,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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