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1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朱世杰,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葛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