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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

被告梁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许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被告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2月24日举办婚礼,198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长子梁某儿,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梁某儿,X年X月X日出生。她是在父母强迫之下嫁给被告,因此婚后感情不好,经常打架,次子刚出生时她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被告懒惰,家里大小事务几乎由她一人承担。考虑孩子无人照顾她一直容忍。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她无法再容忍,于2008年1月离家,正式与被告分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给她房屋一间(约20平米)。

被告承认原告所述部分属实,但辩称:他非常爱原告,亦非常爱他们的家。婚后家庭和睦,很少吵架。他在外没有第三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于2008年外出打工,但经常回家,2010年10月俩人还同居一起。2009年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他帮她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使她得以洗脱嫌疑。2011年9月原告患阑尾炎住院,他精心照顾原告。现他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2月24日举办婚礼,198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长子梁某儿,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梁某儿,X年X月X日出生。1993年原、被告在新民村修建三间平房。2008年至今,原告外出打工,间断回家居住。2009年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被告积极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使原告得以洗脱嫌疑。2011年9月原告患阑尾炎住院,被告到医院照顾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得房屋一间(约20平米)。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明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两子,且均已成年。2009年原告因刑事犯罪被拘留,被告积极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使其得以洗脱嫌疑。2011年原告患病住院,被告到医院照顾原告。这些都说明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相互信任和扶持,多予对方关心,多与对方沟通,共同珍惜婚姻家庭。现原告要求离婚尚不具备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许立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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