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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明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区大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书文,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蔓,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一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职工。

上诉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明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山明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宁书文、王蔓,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2日,中机新能源公司与中山明阳公司签订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4×x发电机组脱硫工程380/220V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卖方为中山明阳公司,买方为中机新能源公司,低压开关柜的价款为108万元(设备本体价格为106.15万元),交货时间均为2008年10月27日。如果不是由于中机新能源公司的原因或中机新能源没有要求推迟交货,中山明阳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中机新能源公司即可认定是中山明阳公司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实际交货日期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迟交1—4周、5—8周、迟交9周以上,中机新能源公司有权分别按0.5%、1%、1.5%比例向中山明阳公司收取违约金,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等。”合同签订后,中机新能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低压开关柜的到货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中机新能源公司认定中山明阳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故剩余货款未再支付。2010年7月,中山明阳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中机新能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作出判决,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机新能源公司曾在审理期间提出中山明阳公司逾期交货并提出违约主张,但未及时反诉。201O年10月29日,中机新能源公司就中山明阳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问题向本院起诉,低压开关柜延迟交货53天,违约金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机新能源公司与中山明阳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山明阳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交货,己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及违约金支付比例,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向中机新能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中山明阳公司抗辩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延迟交货违约金x元,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O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中山明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合同约定的时间是预定交货的时间,不是固定的,应依业主需要随时调整,我方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中机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机新能源公司答辩称:中山明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一致外,另查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依据中机新能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依法对(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中机新能源公司与中山明阳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山明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己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及违约金支付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中山明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合同预定的交货时间经双方协商发生改变,其上诉称己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与事实不符。故中山明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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