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陈某丁。

原告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亚琼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丙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便匆匆于2006年11月16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0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丁怡,女儿长期由原告母亲抚养。婚后,被告将原告名下用于买房的信用贷款移作他用,逾期未还,原告迫于无奈将车辆抵押归还了农村信用社的200000元贷款,宁某某行的50余万元贷款至今无力偿还。被告经常深夜不归或喝得醉熏熏的半夜回家。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无果。因矛盾加深,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曾几次闹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丁怡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年20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3.婚后共同债务约500000元依法分割。

原告举证如下:

⑴结婚证、身某、户口簿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及原、被告和女儿陈某丁怡的身某情况。

⑵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保证函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将车牌号为浙B×××××的宝马轿车抵押贷款得215000元用于归还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事实。

⑶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出具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卡号为××的宁某某行白某通各一份,以证明截止2011年12月19日止原、被告在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某某有301016.66元的本息逾期未付的事实。

⑷卡号为××的宁某某行人民币信用卡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以原告名义向宁某某行贷款212203.30元,至今尚有19万多元未予归还的事实。

⑸短信内容打印件十八页,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陈某丁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被告一直照顾某某与孩子。因家庭负债,被告父母开了一家酒吧替被告还债,被告有时会帮忙照顾一下酒吧,并不存在被告在酒吧喝酒经常夜不归宿的情况。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陈某丁未举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⑴、⑶、⑷、⑸,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⑵,被告对原告将车牌号为浙B×××××的宝马轿车抵押贷款得215000元用于归还宁海县X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一个月后于2006年11月16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11月26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陈某丁怡。婚后,原、被告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11月,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后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虽然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磨擦,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能从家庭及子女的角度出发,互敬互让、相互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某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略),开户银行:宁某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毛亚琼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赖建亚(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