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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镇循环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申请执行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张某丙、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均已全部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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