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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略)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村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略)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略)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略)公安局观堂派出所所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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