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村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略)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略)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略)公安局观堂派出所所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