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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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某、汤某甲、罗某、汤某乙、马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X村。因犯盗

窃罪于2010年10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7月被益阳市X区分局行政拘留

十三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

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X村。因犯盗窃罪

于2009年6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

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

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X村。因涉嫌犯盗窃

罪于2011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

30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

人,初中文化,住桃江县X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

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又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同年10月13

日被抓获归案。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

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X村。因涉嫌犯盗

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9日

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昌某、汤某甲、罗某、汤某乙、马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爱英担任审

判长,审判员陈立平、人民陪审员蔡俊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一滴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卜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昌某、汤某甲、罗某、汤某乙、

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昌某、汤某甲、

罗某、汤某乙、马某等人或单独或伙同,采取撬门入室或攀爬入室等

手某,先后窜至益阳和桃江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先后盗得摩托车、

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机、黄金戒指、手某、香烟、现金等财物。

其中被告人昌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x余元,汤某甲某窃财物价

值共计x余元,汤某乙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00余元,罗某盗窃财

物价值共计2945余元,马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562余元。具体犯

罪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份的一天(农历大年三十)晚上10点多钟,被

告人昌某窜至高新区X村,趁家里没人,用脚踹开房

屋后门,将父亲昌某强的一辆男式豪进牌摩托车盗走准备变卖。后

昌某驾驶该摩托车时将车摔坏,在桃江一修理店修理时被昌某强发

现并找回。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50元。

2、2011年6月15日晚上6点多钟,被告人昌某窜至高新区谢

林港镇X村,趁家里没人,用脚踹开房屋后门,将其继母莫艺

红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

价格当给益阳朝阳西路口一当铺,昌某所得赃款800元已挥霍。经

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100元。

3、2011年7月14日下午5点多钟,被告人昌某在益阳市城市

学院朝阳校区附近的“泞湖土菜馆”(餐饮、住宿一体)住宿时,趁

店主王某不备,捅开一房门,将王某放在该房间背包内的1300元

现金盗走。

4、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昌某窜至益阳市X路的“鑫

鑫网吧”内,盗得黑色长虹牌直板手某一个。经物价鉴定,被盗手

机价值190元。

5、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昌某窜至益阳城市学院朝阳校

区一女生宿舍楼X室、503宿舍分别盗得盛某的一台台式电脑、尹

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欧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随即将三台电脑

装入在X室盗得的一个行李箱中,然后将其全部放在一楼X宿

舍,又返回五楼X寝室盗得李某电脑液晶显示器一个,并在三楼

一寝室后窗利用网线将显示器吊下至一楼。后在去一楼X宿舍准

备拿装有电脑的行李箱时被学校门卫唐淑君发现,昌某将赃物遗弃

在现场后逃离,后又返回到宿舍楼后面抱着事先吊下来的液晶显示

器迅速逃离了现场。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共计7250元。

6、2011年8月7日,被告人昌某伙同汤某甲某至桃江县桃花江

镇X路郭某家,昌某、汤某甲某人攀爬入室,盗得长虹牌平面

液晶电视机一台以及OPPO牌MP3一个,二人将液晶电视机搬至楼梯

口后,汤某甲某打电话邀来罗某、汤某乙,四人一起将该彩电般上昌

姣喊来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以800元卖给龚斌(在逃)。经物价鉴

定,被盗液晶电视机价值2100元。

7、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昌某窜至高新区X镇石桥

村盛建华家,盗得一台黑色翻盖手某以及二包精品白沙香烟。

8、2011年8月2日的中午,被告人昌某伙同汤某甲某至桃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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