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本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三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系父子女关系,三被告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原告邓某甲的生活来源有每月55元农村养老金,临武县西山林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75元。2011年12月19日,原告以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乙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被告邓某丙、邓某丁每月每人给付原告赡养费4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甲每月上半个月到被告邓某丙家里生活,下半个月到被告邓某丁家里生活,直至原告邓某甲终老;
二、如果原告邓某甲患病,医药费按实际支出由被告邓某丙、邓某丁两人平均分担;
三、原告邓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邓某乙承担给付赡养费义务;
四、以上协议从201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被告邓某丙、邓某丁自愿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本德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