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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春芝、程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

负责人芮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春芝、程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硕公司)、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审事务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以下简称郾城农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春芝、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丽、金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汇审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郾城农行的委托代理人井某某、马高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谌宏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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