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
负责人芮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春芝、程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硕公司)、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审事务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以下简称郾城农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春芝、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丽、金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汇审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郾城农行的委托代理人井某某、马高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谌宏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