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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文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文XX与被告曾XX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文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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