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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上路,与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田某×相撞,致田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田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某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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