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女,32岁。
被告人郎某,女,32岁。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愞彦丽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愞彦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乙、郎某时任尉氏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驻尉氏县X乡卫生院监管员,二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参合病人就医行为等监管不到位,致使尉氏县X乡卫生院职工通过开具虚假处方的方法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款97万余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侯XX、赵XX、查XX、张XX、马X、王一X等人的证言,书证-《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X镇监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型农村X镇监管人员工作职责》、河南新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大马乡卫生院住院患者非明细表”、“算账条”、尉氏县大马卫生院入库单及科室领用单、尉氏县卫生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二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乙、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愞彦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