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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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乙犯故意伤某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艾某甲喜,农民,代理权限为:代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女,X年X月X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吕金来,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邢丽霞,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人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某(诉讼代理人)王小兵,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提起上诉、承某、反驳诉讼请求。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乙犯故意伤某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中华、检察员常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乙及其辩护某(诉讼代理人)王小兵,附带民事原告人艾某甲诉讼代理人吕金来、附带民事原告人靳X诉讼代理人邢丽霞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2月3日18时许,在鹤壁市X村艾某乙家,被告人艾某乙因故与艾某甲发生殴斗,互殴中,被告人艾某乙用擀面杖及砖头将艾某甲及艾某甲母亲靳X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艾某甲之损伤某度属于轻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艾某乙的供述,被害人艾某甲、靳某陈述,证人艾某甲X、艾某甲X的证言,鉴定结论,照片、艾某甲门诊病历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艾某乙已构成故意伤某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艾某乙赔偿其医疗费、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等各项费用共计x.0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艾某乙赔偿其医疗费、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50.56元。

被告人艾某乙辩称:我不构成故意伤某罪。

辩护某的辩护某见是: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3日18时许,在鹤壁市X村艾某乙家,被告人艾某乙因故与艾某甲发生殴斗,互殴中,被告人艾某乙用擀面杖及砖头将艾某甲及艾某甲母亲靳X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艾某甲之损伤某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医疗费、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等各项费用共计2238.2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医疗费、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14.2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艾某乙的供述:2011年2月3日下午6点多钟,艾某甲、艾某甲X和靳X到我家,我听到街门响声不一样,我从厨房拿根擀面杖就出来了。我见艾某甲手里拿着东西,艾某甲X手里拿了两块半截砖,靳X没拿东西。艾某甲说非打死我一家不中,我拿着擀面杖就去打他们,我用擀面杖乱夯,我先把艾某甲打翻了,随后又把靳X打翻,靳X压在艾某甲身上护某艾某甲,随时我把手里剩下的擀面杖扔了,具体打到谁,我不清楚,我又从地上把擀面杖拾起来,艾某甲喜家的人拉着艾某甲和靳X往外走了,我把街门锁住了,这时我听到窗户玻璃被砸碎了,我赶紧上到我家房顶,从房顶向下扔了两块砖头,不知道砸住谁了。

2、被害人艾某丙陈述:原来我与艾某乙的儿子艾某甲飞有过纠纷。2011年2月3日,我中午喝了点酒,到晚上6时许,我想到我受伤某事,心里很生气,于是我就拿了根木棍,就去艾某乙家了,我推开艾某乙家街门,进到院里。我叫艾某乙出来,艾某乙和他二儿子艾某甲X先后从屋里出来,艾某乙手里拿根木棍,艾某甲X不知从哪拿了根木棍,我们就打起来了。艾某乙、艾某甲X拿木棍往我身上乱夯,不知道谁用木棍把我头上打伤某,我也用木棍乱打,具体打到谁我也不清楚,后来我妈靳X、我弟弟艾某甲X也来到艾某乙家,我妈靳X压在我身上,不让艾某乙家的人打我,结果我妈头上也被打伤某,后来艾某甲喜领着我家其他人到艾某乙家了,其他人就不再打了,经过艾某乙家胡同时,艾某乙家的人从房顶往下扔砖头,其中一块砸到我头上,后来120车来了,就到鹤壁第一人民医院了。

3、被害人靳某陈述:2011年2月3日晚上6时许,因我儿子艾某甲与艾某乙的儿子艾某甲飞曾有过打架案件,艾某甲飞用刀把艾某甲砍了个轻伤,艾某甲飞一直在逃,案件没有解决。

艾某甲去艾某乙家,我不知道他喝了点酒,我怕他闹事,我就撵着艾某甲到艾某乙家了,后来我二儿子艾某甲X也撵到艾某乙家了。艾某甲和艾某乙发生冲突,艾某乙拿木棍就去打艾某甲,打在艾某甲头上,艾某甲被打倒在地,我赶紧趴在艾某甲身上护某艾某甲。这时,艾某乙又一棍子打在我的头上,后来不知道谁在我嘴上、手上打了两下。后来艾某乙就不打了,把木棍扔了。我家的人到艾某乙家把我和艾某甲扶出去了,走到艾某乙家胡同里的时候,艾某乙又从房顶扔下些砖头,又把艾某丙头砸伤某。

4、证人艾某甲X的证言:2011年2月3日晚6点多,我在家上网,这时我听到街门响了一声,我妈喊了一声,我就赶紧从屋里出来看啥情况,看到我爸艾某乙跟艾某甲正在用木棍打,艾某甲他妈在旁边拦艾某甲,艾某丙弟弟艾某甲X在旁边站着,我从院墙边拿了根烧火棍打艾某甲,艾某甲打了我左手一下,我一看手流血了,就退到我家花池边了。艾某甲让艾某甲X去叫人,艾某甲X叫人回来时,手里拿了两块砖,随后,外面又进来十几个人,我一看是艾某甲他爸艾某甲喜和他家的亲戚,上去夺我爸手里的木棍,我爸手里的木棍没被夺走,后来就不打了。艾某甲家的亲戚就把艾某甲拉走了,后来听到东屋的玻璃被砸了,我爸就上到房顶上,往下扔了两块砖,砸到谁没有不清楚。

5、证人艾某甲X的证言:2011年2月3日傍晚6点多,我爱人对我说我妈去找我哥了,我一想肯定是去艾某甲飞家,我就赶紧往艾某甲飞家跑。到他家后,看到艾某乙、艾某乙他媳妇、艾某甲X、艾某乙他女儿在打我妈和我哥,我就上去护某我妈和我哥,不知道谁夯了我背后一下,艾某乙用一个粗木棍夯我妈头上一下,我说再夯一下试试,然后,就不打了。这时,我爸艾某甲喜和我家的亲戚也过来了,我爸就去夺艾某乙手里的木棍,没夺过来,然后我和我爸还有我家亲戚,就扶着我妈和我哥往门外走了,刚走到他家门口,就有人从房顶往下扔砖头,砸到我哥头上,后来公安人员就过来了。

6、鹤壁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某度鉴定结论:艾某甲之损伤某度属于轻伤。

7、伤某、物证照片。证实艾某丙伤某及打架时使用的木棍。

8、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艾某甲初步诊断病情情况。

9、鹤壁市X区警务大队证明:艾某乙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13天,罚款800元。

10、鹤壁市X区警务大队抓获证明:被告人艾某乙于2011年7月31日被抓获。

11、医疗费票据、陪某、照相费票据、车票。证实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乙故意伤某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某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乙及辩护某认为艾某乙不构成故意伤某罪。经查,被告人艾某乙故意伤某他人,致人轻伤某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伤某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辩护某的辩解辩护某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某相应的过错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靳X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营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某、照相费、交通费项目合理,但请求金额超出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中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乙犯故意伤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艾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医疗费、护某、营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照相费共计2238.2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医疗费、护某、营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照相费、交通费共计201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陈慧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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