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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张x(又名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9.5元,由原告徐x负担。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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