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史某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男,汉族,住(略)/X室。

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及财产损失人民币x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