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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相识,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叶某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叶某嗜赌如命,长期在外打牌,少则三、五天不回家,多则十天半月不归家。被告叶某在外负几十万元赌债。对于被告叶某的恶习,原告好言相劝,帮其还赌债,希望被告叶某能浪子回头。但被告叶某在原告面前一再保证后,仍屡屡撒谎、欺骗,一意孤行。自2004年起,原告借钱在外面做些投资,积极储蓄,于2008年在城南电力局旁分期付款购得一套商品房,全由原告一人打理装修。被告叶某既未出钱也未出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叶某鑫由原告抚养,被告叶某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房子归原告所有。

被告叶某辩称,被告与原告黄某的夫妻感情较好,因被告父亲患重病需巨额治疗费用,被告只好高息借款给父亲治病。为了赚钱还债,被告与朋友承包工程亏损。鉴于原、被告多年和睦相处,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不同意与原告黄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开始恋爱,于2000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叶某鑫。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于2011年11月起诉与被告叶某离婚。

上述事实,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有结婚证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有分歧,但还能一起共同生活。如双方坦诚相待,相互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世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德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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