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沅陵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沅陵县X镇鸳鸯山。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沅陵县烟草专卖局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0年2月3日以被告沅陵县烟草专卖局已为其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贺维
审判员吴艳
人民陪审员彭永怀
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申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