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县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卢某的起诉。卢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卢某上诉称,2008年5月29日,卢某通过法定程序购买了原淇县医药公司的所有房产及土地,原淇县医药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将该公司的全部资产交付于卢某,双方签有财产交接清单。2010年4月29日,卢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土地使用权十分明确,归卢某享有,故一审法院以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为由裁定驳回卢某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淇县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某以梁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其于2010年4月29日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梁某庭审中提交的房地产平面图标注本案争议的地段为其通行道路,故该纠纷属于因土地权属发生的争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卢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卢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文涛
审判员贾敬科
代理审判员苗国庆
二О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