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暂住广西柳州市雒容工业园榆暄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董宏华,广正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暂住广西柳州市雒容工业园榆暄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董宏华,广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德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古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啸虎,众维(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徐某某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甲、徐某某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辞退协议书》中不存在任何技术转让的内容,本案系合伙人退伙而引发的普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柳州德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甲、徐某某签订的《辞退协议书》履行地在广西柳州市,该协议书的名称虽为《辞退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约定了产品及各部件的所有图纸、工艺、工序、市场信息交付内容,还包含了竞业禁止内容,应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范围,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权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伊里
代理审判员朱燕峰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