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汽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桥,纳百川(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某某,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略)。
上诉人广西汽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的(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汽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汽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汽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莫澄真
代理审判员罗伊里
代理审判员朱燕峰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