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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钦州市新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广西江舟物流有限公司、宜昌正和航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置地广场X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钦州市新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井大道广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三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峰,石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湘东,石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广西江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永鑫大厦X楼。

原审被告宜昌正和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X路X号(新世纪广场B-1808)。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亦龙,福建厦门建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10)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钦州港和防城港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运单载明,货物的运输始发地为钦州港和防城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海海事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原审被告之一的广西江舟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宁市,北海海事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伊里

代理审判员朱燕峰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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