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置地广场X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钦州市新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井大道广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三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峰,石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湘东,石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广西江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永鑫大厦X楼。
原审被告宜昌正和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X路X号(新世纪广场B-1808)。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亦龙,福建厦门建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10)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钦州港和防城港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运单载明,货物的运输始发地为钦州港和防城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海海事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原审被告之一的广西江舟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宁市,北海海事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伊里
代理审判员朱燕峰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