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因本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及可能产生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均由被告孙某赔偿,考虑到孙某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经双方协商,被告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扣除已付x元,余款x元,当庭付清。
二、原告李某同意公安机关返还被告孙某事发时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该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修理费均由被告孙某自行负担。
三、原告李某对被告孙某表示谅解,不要求相关机关追究被告孙某的刑事责任。
四、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家合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