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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欧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欧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奉丽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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