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胡某乙,男。
申诉人(一审被告):胡某丙,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曾用名张X,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戊,男。
法定代理人温某某,女。
一审被告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该中学教师。
申诉人胡某乙、胡某丙因与被申诉人张某丁、一审被告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高洪光
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艳芳